灭火器金属瓶身为有价资源物,应循资源回收管道回收办理;至干粉部分,可先洽政府认可之专业换药充填厂商办理性能检查,若检查认定无法再充填作为灭火药剂者,属废弃物范围,依废弃物清理法第28条所列方式清理之。
若废弃物代码「D-2416灭火器废干粉」及「R-2412灭火器废干粉」查无合格处理机构,系因「D-2416灭火器废干粉」於新增代码前系以「D-2499其他未归类之一般事业废弃物」申报,因此尚未有处理机构取得该代码前,可先以具有D-2499代码,并有灭火器废干粉处理能力之业者处理之。
灭火器废干粉尚可依废弃物清理法第38条暨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办法第11条或第12条规定,由废弃物之产源事业、废弃物清除机构向环保局申请,经核发许可文件后得输出至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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