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纪念日(2月28日)为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应放假日(即俗称之国定假日),凡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雇主若请劳工在国定假日当日上班,依法应加倍发给工资。
劳工或雇主如有调移该国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实施之必要,应透过事先协商,并事先公布调整后的休假且经劳工同意才可实施。
彰化县政府劳工处进一步说明,国定假日为劳动基准法及其施行细则所保障的劳工权利,雇主若因业务需要,请劳工於国定假日出勤工作,除应徵得劳工同意外,在国定假日上班,或在协商调移后的国定假日出勤,工资应加倍发给。此外,按日或按时计薪的部分工时劳工,虽工作态样不一,也同样适用劳动基准法休假规定。吁请事业单位务必遵守法令规定,照顾劳工休假权益,以免衍生劳资争议。若有劳动法令相关问题,可洽彰化县政府劳工处劳动条件科,谘询电话:04-7532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