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您掌握最 HOT 的新闻★
首页 登入 加入会员 管理中心 展示中心 优质网站连结
各项分类
欢迎加入

行道树自治条例修正 6个月后开罚 (记者郭明传/台中报导)   
(记者郭明传/台中报导) 发布日期:2007年1月11日
台中市公园绿地及行道树管理自治条例修正后实施,有关罚则部分,市府决定以6个月时间为「劝导期」,在7月7日以前对违规行为仅开单劝导,但对於屡劝不听而态度蛮横恶劣者,虽在劝导期间,仍开单处罚。建设局并将对有关人员扩大举办讲习,以减少不必要纠纷,并提升效率。
修正后经内政部核定之上自治条例,与修正前不同之处在於增泵「罚则」专章,对违反本条例第11、22条1-13款规定,如未经许可贩卖物品、攀折花木、赤身露体、随地大小便…均处以1200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锾。违反第22条14-16款规定,如携带动物、饲放弃养动物、未在指定地点溜冰、划船、骑脚踏…均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锾,尤其不得携带攻击性动物进入而无成年人陪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者,依照动物保护法可处行为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而本条例未修正前仅对倾倒垃圾废土及攀折花木者予以处罚。
建设局并定2月5日在地政局礼堂对有关主办人员、业务助理、临时人员、巡查员、公园管理员工及区公所人员,扩大举办讲习,说明本自治条例修正容、执法应有态度及执行技巧。
修正后自治条例於本月8日生效,6个月劝导期将於7月7日届满。
发布日期:2007-01-11   返回
今天是 : 2024-05-20

气象报告
联络我们 | 联络电话:TEL:04-24851862 FAX:04-24851224 / 新时代日报 总社:台中市大里区新仁路二段197号
NewAgeNews 版权所有 ©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