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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电动车辆销售价格是否已扣除应退还之货物税应向消费者清楚说明(记者陈辉雄/台中报导)   
台中关表示,政府为鼓励民众购买电动汽车,推行电动车免徵货物税及小客车汰旧换新退还货物税等方案,进口商或经销商应将该等减免税利益归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说明返还之方式,以免发生消费纠纷。

该关指出,为响应绿色环保潮流,鼓励民众购买电动车辆,行政院依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3第3项规定,核定电动车免徵货物税期限延长至114年12月31日。该关说明,购买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车辆并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依下列规定免徵该等车辆应徵货物税:产制厂商或进口商应於该等车辆出厂或进口时,依货物税条例第12条第4项规定按同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规定税率减半报缴货物税;俟消费者购买该等车辆并完成新领牌照登记,再依同条例第12条之3第2项规定申请退还报缴之货物税。出厂或进口电动小客车完税价格在新台币(下同)140万元以下者,全数退还原纳货物税;完税价格超过140万元者,退税金额以完税价格140万元按货物税条例第12条第1项第1款第1目规定税率减半计算之税额为限。

台中关进一步说明,以进口适用货物税率为30%之电动小客车为例,进口时该车辆货物税已依货物税条例规定减半徵收,俟消费者购买并完成领牌登记后,其免徵之货物税金额,最高还可退21万元(140万*15%)。由於进口电动车辆原缴纳之货物税系进口商向海关申请退还,台中关吁请进口商或经销商於签订买卖契约时,确实向消费者说明该车应退还之货物税是否已依订价策略反映在售价上,或是另行约定退还方式;消费者若有疑虑,亦应向车商确认,以免引发争议。如另有进口电动车辆申请退还电动车辆货物税之相关问题,欢迎向该关洽询(联络电话:04-26565101分机370)。
发布日期:2024-04-26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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