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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月1日起调整民众主动报缴废机动车辆回收奖励金发放标准(记者简志量/台南报导)   
(记者简志量/台南报导) 发布日期:2007年1月12日
行政院环保署自96年1月1日起调整废机动车辆回收奖励金发放标准,取消汽车车龄10年(不含)以下及机车车龄7年(不含)以下废车之回收奖励金,且民众必须检附交通部监理单位核发之报废或缴销异动证明始得申请奖励金。另外,公务机关亦不得请领奖励金。
  环保署表示,废机动车辆回收奖励金的设置目的,主要因早期资源回收工作甫开始推动,为推动废机动车辆资源回收体系的运作,避免车主任意弃置废车而占用道路及污染环境等,因此设置废机动车辆回收奖励金,以鼓励民众循合法管道主动回收废机动车辆;近年来由於资源回收宣导得力、民众资讯取得容易、回收管道建置已趋成熟、民众环保意识抬头、亦担心废车弃置成为盗窃作奸犯科工具等问题,已使废弃车辆占用道路及污染环境情形显著改善,且民众主动回收废机动车辆之比例提升,已达资源回收体系之建置目的,因此奖励金制度应可功成身退,回归自由市场机制;惟为持续加强鼓励民众汰换高污染老旧车辆,故自96年1月1日起先行取消汽车车龄10年(不含)以下及机车车龄7年(不含)以下残值较高废车之回收奖励金,且取消公务机关申请奖励金资格,逐步调整废车回收奖励金发放政策。
  现有废汽车每辆3,000元、废机车每辆1,000元之回收奖励金数额不变,但发给对象渐渐加严。民众如需相关废汽、机车报废或奖励金申请资讯,可电洽环保署免付费资源回收专线0800-085717(您帮我,清一清)或至资源回收网查询(http://recycle.epa.gov.tw)。
  环保局提醒民众若有废车要回收报废可到各地监理站办理,监理站内设有行政院环保署废车回收服务柜台(电话06-2674756),可协助一次完成车辆的报废及回收,省时又方便!
发布日期:2007-01-12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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